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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2014年06月11日 09:57:00 来源:政府办公厅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山西省水上搜救应急机制,迅速、有序、高效组织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和救助遇险人员,控制水上突发事件的扩展,最大程度减少水上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及《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政府领导,社会参与,依法规范;

  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防应结合,资源共享,团结协作;

  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高效。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成立山西省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交通运输厅厅长担任;成员单位由省委宣传部、新华社山西分社、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计委、省外事侨务办、省安监局、省旅游局、省民航机场管理局、省气象局、山西保监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军区、武警山西省总队、事发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成。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省指挥部成员。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行动的指示和要求;

  (2)制定有关水上搜救应急工作制度,研究、部署全省水上搜救应急管理工作;

  (3)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统一调配施救人员、船舶、物资、器材;

  (4)分析、研究特别重大、重大水上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协商应对策略,采取措施,妥善处置;

  (5)组织指挥特别重大、重大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

  (6)负责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行动信息发布;

  (7)负责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行动等。

  2.2 省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主任由省交通运输厅厅长兼任;常务副主任由省地方海事局局长担任。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省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承担全省特别重大、重大水上突发事件的日常应对处置工作;负责《山西省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订、实施、演练;

  (2)承担水上搜救应急值班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特别重大、重大水上搜救应急救援行动,协调和指导地方水上搜救应急信息系统建设;

  (3)与相邻省(市、区)建立应急响应、联动机制,开展交流与合作;

  (4)负责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和解释,开展人员培训;

  (5)组织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的信息发布;

  (6)负责省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整理和归档;

  (7)承办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省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省委宣传部:根据省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安排,负责开展应急救援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

  新华社山西分社:从省指挥部获得权威信息后,第一时间准确、全面、客观地进行宣传报道,正面引导国内舆论,有效影响国际舆论。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和灾后重建工作。

  省经信委:负责组织协调水上搜救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调拨。

  省公安厅:参与水上搜救应急处置工作。查处水上违法犯罪行为;负责道路交通管控,开辟救援通道;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参与处置群体事件和治安事件;发生火灾时全力进行消防灭火;核查水上突发事件伤亡及失踪人员情况。

  省民政厅:负责组织协调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水上突发事件中受灾群众的临时生活救助和转移安置工作,事发地殡葬机构按有关规定,组织对遇难人员遗体的火化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保障落实水上搜救应急工作经费;督促市、县级财政部门保障落实水上搜救应急工作经费;监督管理应急救援工作经费的使用。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调查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地质灾害成因和信息提供。

  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组织水上突发事件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环境应急监测。

  省交通运输厅:协调、指导和组织水上搜救应急行动;协调交通运输系统相关单位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负责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省水利厅:负责水情监测,提供相关水域的重大水情信息,调派本系统的专业潜水作业队伍及渔业船舶参加应急搜救工作。

  省卫计委:负责组织协调事发地卫生部门开展水上突发事件相关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根据指令和需求,协调调动省及周边市、县医疗卫生资源给予指导和援助。

  省外事侨务办:负责协调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涉外(港、澳)协调联络工作和提供涉外(港、澳)政策指导。

  省安监局:指导市、县安监局配合相关行业部门参与水上搜救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

  省旅游局:负责景区险情区域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的安置与疏散工作,协助参与处理旅游团队遇到的水上突发事件。

  省民航机场管理局:负责协调有关航空公司组织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及伤员的空中运输。

  省气象局:负责天气的监测和预报,根据需要,开展现场应急气象服务工作。

  山西保监局: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承保保险公司及时开展对参保遇险船舶、水上设施、人员财产和人身保险的查勘和理赔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保障应急工作。

  省军区:组织所属民兵、预备役部队,必要时协调驻军参加水上应急救援行动。

  武警山西省总队: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抢险救援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卫重要目标。

  2.4 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省指挥部设综合协调、抢险搜救、医疗救援、安全保卫、综合保障、调查监测、新闻报道应急工作组。

  2.4.1 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成员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军区

  职    责:负责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的综合协调,保证应急救援工作有序开展。

  2.4.2 抢险搜救组

  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成员单位:省公安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旅游局、省民航机场管理局、省军区、省武警总队

  职    责:负责水上突发事件中遇险人员的搜救和伤(病)员的抢救、空中运输、隐患消除、水路通行控制和能力恢复以及鉴定水上突发事件造成的破坏程度等工作。

  2.4.3 医疗救援组

  牵头单位:省卫计委

  成员单位:省经信委

  职    责:负责水上突发事件伤病员现场急救、转运、救治和疾病防控、卫生监督等工作;根据救援需求,组织调拨医药储备相关物资;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和伤病员医疗救治信息。

  2.4.4 安全保卫组

  牵头单位:省公安厅

  成员单位:武警山西省总队

  职    责:负责设置水上突发事件现场安全警戒线;疏散事发地人员;保护现场,维护现场治安;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事故现场周边地区道路交通秩序,实施公路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

  2.4.5 综合保障组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成员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外事侨务办、省民航机场管理局、省气象局、山西保监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军区

  职    责:负责应急救援物资、应急救援车辆、救援人员、气象预报、空中运输、道路运输、通信保障、经费保障、生活保障、保险赔付、善后处理以及外国籍遇险人员的安置等工作,建立事故处置现场通信联络。

  2.4.6 调查监测组

  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成员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安监局

  职    责:负责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和动态监测,为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提供技术支持,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2.4.7 新闻报道组

  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新华社山西分社

  职    责:负责事发现场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按照省指挥部提供的权威信息进行新闻宣传报道。

  2.5 专家咨询组 

  专家咨询组是省指挥部的咨询机构,由安监、交通、水利、消防、医疗卫生、保险、环保、地质、气象、航空、潜水打捞等行业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按照省指挥部的要求,为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参与水上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研究工作,提供预测评估、法制建设、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咨询,参与事发现场相关工作。

  2.6 设区的市、县(市、区)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

  主要职责: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上搜救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工作;

  (2)建立和完善水上搜救应急管理与信息监测责任制,及时上报水上搜救应急信息。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信息监测内容包括:气象、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信息;重大安全隐患信息;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水上施工建设信息;其他可能威胁水上人身、财产、环境安全或造成水上突发事件发生的信息。

  气象部门对灾害性天气(如大雾、暴风雨)进行监测分析和预报,为预防和处置水上突发事件提供气象依据;水利部门对航道水文变化(如流量、水位)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发的水上突发事件;国土资源部门对地质灾害(如山体滑坡、泥石流)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发的水上突发事件;交通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收集省内相关机构或相关省(市)通报的水上险情信息,负责对水上交通安全形势(如船员违章、船舶隐患、通航秩序)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发的水上突发事件。

  3.2 预警分级 

  根据灾害程度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红色)为最高级别。

  3.2.1 一级预警

  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为一级预警:

  (1)各种突发或因大雾、暴雨、雾霾、沙尘暴、大雪等气象灾害造成能见度不足100米;

  (2)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临灾变形阶段,已发布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一级预警信息;

  (3)监测预报有特大洪峰的信息;

  (4)辖段水域内安全形势特别严峻:发生特大突发事件,或季度内连续发生两次死亡10人以上的突发事件,或月度内局部水域连续发生5起人员死亡突发事件;

  (5)辖区所有水域水上施工(水上爆破、大坝合龙、水库开闸放水)等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信息;

  (6)特大凌讯的信息。

  3.2.2 二级预警

  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为二级预警:

  (1)各种突发或因大雾、暴雨、雾霾、沙尘暴、大雪等气象灾害造成能见度不足500米;

  (2)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加速变形阶段,已发布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二级预警信息;可能造成严重阻航或断流的监测信息;

  (3)监测预报有较大洪峰的信息;

  (4)辖段水域内安全形势严峻:发生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突发事件,或月度内局部水域连续发生3起人员死亡突发事件;

  (5 )重大凌讯的信息。

  3.2.3 三级预警

  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为三级预警:

  (1)各种突发或因大雾、暴雨、雾霾、沙尘暴、大雪等气象灾害造成能见度不足800米;

  (2)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匀速变形阶段,已发布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三级预警信息;

  (3)监测预报有大洪峰的信息;

  (4)辖段水域内安全形势较为严峻:发生死亡1 人以上、3人以下的突发事件,或月度内发生3起死亡2人以下的突发事件;

  (5 )较大凌讯的信息。

  3.2.4 四级预警

  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为四级预警:

  (1)各种灾害性天气预报信息,能见度不足1000米;

  (2)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蠕动变形阶段的信息,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四级预警信息;

  (3)辖段水域内安全形势趋于严峻:局部水域通航秩序严重恶化,或通航条件严重影响船舶安全航行;船舶同类违法行为、安检滞留率明显上升;出现重大安全隐患;

  (4)重大节假日期间、旅游旺季水上运输处于满负荷状态;

  (5 )一般凌讯的信息。

  3.3 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二级以上由省指挥部通过相关渠道向社会发布和解除,二级以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发布和解除。

  3.4 预警预防行动 

  从事水上运输的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收集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水上突发事件对人民生命、财产和环境造成危害。各级海事机构及从事水上运输的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根据预警信息和各自职责迅速做好应急救助准备。

  4 应急响应 

  4.1 事件分级 

  4.1.1 特别重大水上突发事件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客船、危险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人员生命或水域环境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4)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4.1.2 重大水上突发事件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水域环境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其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4.1.3 较大水上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其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4.1.4 一般水上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其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水上突发事件。

  4.2  信息报告 

  发生水上突发事件时,相关单位、个人或目击者、知情者可通过当地公布的报警电话等方式及时向当地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警,尽可能提供下列信息:

  (1)船舶主要尺度、所有人、代理人、经营人、承运人;

  (2)遇险人员的数量及伤亡情况;

  (3)载货情况,特别是危险货物,货物的名称、种类、数量;

  (4)事发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救助请求;

  (5)事发现场的气象、水文信息,包括风力、风向、流速、流向等;

  各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对事件信息进行核实与分析,按规定及时上报。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及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在采取救助措施的同时要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发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省交通运输厅要在2小时内分别上报省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部。

  4.3 分级响应 

  三、四级事件由事发地县(市、区)和设区的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响应;一、二级事件由县、市、省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同时组织实施响应,同时向中国海(水)上搜救中心请求支援。

  4.4 应急处置 

  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应采取的处置措施:

  (1)按照事件的级别通知有关人员进入指挥位置;

  (2)在已掌握情况基础上确定救助区域,明确实施救助工作任务与具体救助措施;

  (3)调动应急力量执行救助任务;

  (4)调动事发附近水域船舶前往实施救助;

  (5)建立应急通信机制;

  (6)需实施水上交通管制的,由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通(警)告并组织实施;

  (7)根据救助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措施;

  (8)救助行动评估。为确保救助效果,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对已经开展的救助行动评估:调查险情的主要因素;判断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对危险源进行控制、处理的措施;对现场进行检测,分析、评价措施的有效性;针对水上突发事件衍生出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根据评估结果和事态发展,对应急行动方案进行调整、完善,以便采取更加有效的救助措施,取得最佳救助效果。

  4.5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参与抢险救援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各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对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

  4.6 遇险人员安全防护 

  在实施救助行动中,应根据险情现场与环境情况组织做好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告知旅客及其他人员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防护措施,及时调集抢险救援人员和防护器材、装备、药品。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事发地人民政府根据水上突发事件的等级、发展趋势、影响程度等动员和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水上应急救援行动。现场附近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可参与抢险救援的船舶,在不危急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迅速参与应急抢险救援。

  4.8 信息发布 

  (1)水上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和全面;

  (2)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播发新闻稿件、组织报道、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主要新闻媒体、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进行新闻发布;

  (3)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省指挥部负责,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市、县应急指挥部负责。根据水上突发事件的需要,实行新闻发布制度,由应急指挥部指定专门的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信息,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采访或对外发布信息。

  4.9 应急响应结束 

  负责组织指挥的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下列情况决定终止应急行动:

  (1)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

  (2)失踪者在当时的自然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3)应急反应获得成功或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

  (4)水上突发事件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已控制,不再有扩展或复发的可能。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1.1 伤病员的处置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获救伤病员救治。根据需要,及时请求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调派医疗卫生资源给予支持和援助。

  5.1.2 获救人员的处置

  当地民政部门或获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获救人员的安置;当地外事侨务部门和台办协助做好涉港澳同胞及台胞的安置工作;外籍人员由外事部门负责安置。

  5.1.3 死亡人员的处置

  死亡人员所在单位、相关部门负责死亡人员的处置工作,外籍或港澳台死亡人员由当地外事侨务部门和台办负责处置,当地民政部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遗体火化工作。

  5.2 调查评估 

  水上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应急响应结束后,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应对险情原因、突发事件损失、应急行动、救助效果、环境影响、生态恢复、经验教训等进行评估分析。一般和较大水上突发事件由市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查报告;重大以上水上突发事件由省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查报告。

  5.3 保险 

  参加现场救助的政府公务人员、专业救助人员和志愿者由省水上搜救中心统一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山西保监局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5.4 社会救助 

  获救人员的社会救助由当地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社会救助机构组织实施,当地民政部门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保证社会救助工作的有效开展。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建立以专业队伍为基础,其他专门队伍和志愿者为补充的应急救援体系。山西省水上搜救应急指挥中心设在省地方海事局,并按水域覆盖面积划分,分别在太原市、运城市、晋城市、吕梁市、忻州市各组建专门的水上搜救应急指挥中心和专业力量,并依托武警消防和省水利厅的专业潜水力量开展专业救援。同时设立救援装备及物资储备仓库,由各设区的市地方海事机构负责日常管理,保障应急救援使用。

  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还应收集本地区可参与水上应急行动人员的数量、专长、通信方式和分布情况信息,建立应急保障队伍信息库。

  6.2 通信保障 

  各有关通信管理部门、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要求协助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开通报警电话,制定平时和战时有关水上应急通信线路、设备、设施等使用、管理、保养制度。省、市、县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应设立通信网络和联系机制,确保水上搜救应急通信畅通。

  6.3 装备与资金保障 

  专业救助力量应按要求配备的应急设备、救生器材,装备和培训、演练的应急搜救资金按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各级水上搜救机构按规定使用、管理搜救经费。

  6.4 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交通、铁路、航空部门要优先保证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和器材在公路、水路、铁路、航空运输上的需要。

  各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应配备应急专用交通工具,确保应急指挥人员、器材及时到位。

  6.5 医疗保障 

  按照《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要求,全省各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与卫生计生部门建立联动机制,明确伤员抢救、转运和收治的任务。

  6.6 社会力量保障 

  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当地人民政府动员本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水上搜救应急救援行动。

  6.7 宣传与演练、培训 

  6.7.1 各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应加强水上安全知识宣传工作,新闻、出版、教育等部门应为水上安全知识宣传提供便利。

  6.7.2 培训

  各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工作人员应通过专业培训和在职培训掌握履行其职责所需的相关知识。

  专业救助力量、有关人员的适任培训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并应取得相应证书。

  专业培训每年组织1至2次。

  被指定为水上救援力量相关人员的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由各单位自行组织,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相关指导工作。

  6.7.3 演练

  省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制订应急演练计划,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与说明 

  (1)水上突发事件是指船舶、设施在水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油类物质或危险化学品泄露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失踪、财产损失、水上环境污染的事件和其他水上突发事件。

  (2)本预案中所指“水上”是指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水库水面以及风景旅游区等水域。

  (3)本预案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7.2 奖励与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水上搜救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在应急救助中牺牲、致伤、致残的,由民政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对不及时报告险情信息,推诿、故意拖延、不服从、干扰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协调指挥,未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或违反本预案有关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依照纪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预案修订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交通运输厅修订并负责解释。

  7.4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对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修订和完善

  设区的市级水上搜救应急预案报省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7.5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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