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2018年05月09日 10:20:00
来源:临县财政局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 |||||||
受理部门 | 临县财政局 | 权利编号 | |||||
权利类型 | 代理记账机构资格审批 | 服务对象 | 代理记账中介机构 | 法定时间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主体 | 临县财政局会管股 | 办件类型 | 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 咨询电话 | 0358-2386203 | 监督电话 | 0358-2386203 |
受理条件 | 办理材料 | 办理流程 | 收费情况 | 法定依据 | 可供下载表格 | ||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 (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
第一步:受理申请材料: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审批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说明书。 第二步:审核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查。 第三步:作出审批决定: 1.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作出批准决定的,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不收费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0号)第三条 | 无 |